遺贈稅
適用對象 |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
相關說明 |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回國投資之華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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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實行出資後,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
第1條 |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6條(現行法為第15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
第3條 |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
第4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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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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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09-12-04
點閱次數: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