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適用對象 |
租稅減免或租稅獎勵措施 |
相關說明 |
一、 |
國內產製貨物之產製廠商。 |
二、 |
自國外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
|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
一、 |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
二、 |
運銷國外者。 |
三、 |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
四、 |
捐贈勞軍者。 |
五 |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
|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
貨物稅條例第3條 |
|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
一、 |
運銷國外者。 |
二、 |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
三、 |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
四、 |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
五、 |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
|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
|
貨物稅條例第4條 |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2-11-15
點閱次數:1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