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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
適用對象 租稅減免或租稅獎勵措施 相關說明
一、 國內產製貨物之產製廠商。
二、 自國外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 捐贈勞軍者。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3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貨物稅條例第4條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2-11-15 點閱次數:1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