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貨物稅
適用對象 租稅減免或租稅獎勵措施 相關說明
一、 國內產製貨物之產製廠商。
二、 自國外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 捐贈勞軍者。
五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3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貨物稅條例第4條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2-11-15 點閱次數:2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