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印花稅
適用對象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相關說明
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下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三、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八、 薪給、工資收據。
十、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四、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六、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印花稅法第6條第3至6款、第8款、第10款、第12款、第14款、第16款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 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3款
進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之公司或機構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相關稅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
併購之公司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 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 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 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 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 徵。
發布單位:財產稅組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4-07-15 點閱次數:17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