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 相關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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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印花稅之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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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第6條第3至6款、第8款、第10款、第12款、第14款、第16款 |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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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3款 | ||||||||||||||||||||
進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之公司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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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相關稅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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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 | ||||||||||||||||||||
併購之公司 |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 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 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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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 | ||||||||||||||||||||
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 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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