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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適用對象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相關說明
書立本法第6條規定之憑證者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 薪給、工資收據。
九、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 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 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印花稅法第六條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2-11-15 點閱次數:1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