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適用對象 |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
相關說明 |
財團法人 |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
文化藝術奬助及促進條例第26條 |
學校法人 |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 |
私立學校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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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 |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9條 |
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 |
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 |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奬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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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產稅組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1-01-24
點閱次數: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