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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適用對象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相關說明
符合規定之房屋所有人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二、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六、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二、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3、6款及第2項第2款
財團法人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展覽場館、表演場館,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由財團法人興辦,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發布單位:財產稅組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4-07-15 點閱次數:1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