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適用對象 |
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 |
相關說明 |
區內事業 |
區內事業免徵下列各款之稅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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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園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管理處依法取得建築物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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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 |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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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 |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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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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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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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營業讓與所產生之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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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 |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相關稅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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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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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之公司 |
公司進行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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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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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產稅組
發布日期:106-07-22
更新日期:114-07-15
點閱次數:1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