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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簡介
§沿革
民國42年7月,政府於各機關內設置安全單位(處、室),專司保防工作,至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而將各單位安全處(室)併至人事單位,更名為人事查核單位。民國68年,行政院為加強肅貪工作,乃訂頒「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方案」,要求各機關成立政風督導會報,由各查核單位兼任秘書幕僚,加強推動政風調查工作。解嚴後,政府基於時空環境之變遷,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之需要,由法務部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經立法院於民國81年6月16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總統頒布施行,正式完成法制化程序,各機關亦於同年9月16日作為基準日,相繼成立政風單位,以辦理各項政風業務。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加大防貪、反貪及肅貪效能,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各項措施,法務部廉政署於100年7月20日成立,專責於國家廉政政策規劃與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為根本整治貪腐,廉政署結合各機關政風機構著重反腐敗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推動,建立民眾反貪意識,策進國家廉政建設。
 
§組織職掌
本署政風室預算員額2人,置主任1人,科員1人。本室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掌理事項包括:
1、關於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2、關於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3、關於本署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4、關於本署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5、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辦理本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受理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事宜。
 

發布日期:099-12-06 更新日期:099-12-06 點閱次數: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