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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應如何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1份合約書以1份申請書為原則。
  2.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海運事業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者,應檢附船務代理合約影本及航政機關核准代理登記之文件影本。上述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經受理機關核准提示中文摘譯或英文本者,不在此限 。
  3.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採線上申辦上傳授權書檔案者,應備妥授權書正本供受理機關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 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
  • 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上揭所稱受理機關係指:

  1.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其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2.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為其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3.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4.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12-07-25 更新日期:112-07-25 點閱次數:2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