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第2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四、經前3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第3項)第1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因此,當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裁處罰鍰確定,並經受處分人繳納後,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提撥20%之檢舉獎金予檢舉人,每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