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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就其經核准5年免徵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並向財政部申請核定時,應如何辦理?
經財政部核准免徵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未於申請免稅同時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而擬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者,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2項及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6條規定, 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並檢附前經財政部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函影本,向財政部申請核定。
 

相關文件,請郵寄財政部,地址為: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 以上說明如有不足,本署承辦同仁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接8421、8416(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組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科)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12-07-25 更新日期:112-07-25 點閱次數:23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