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獎別為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及三獎者,應由發獎單位按中獎金額扣繳20%的所得稅,但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免予扣繳,例如兌中10,000元應扣繳2,000元的所得稅款(10,000×20﹪=2,000),以此類推,並由發獎單位填製「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至中獎獎別為四、五、六獎者,依規定尚無須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