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A:
1、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2、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新、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1)舊制: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2)新制: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3、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明在100年購入A屋,104年為了換屋而購入B屋,於105年將A屋賣掉。
→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應適用舊制。
→應按舊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
(2)小華在104年購入A屋,105年出售A屋,並同時購入B屋。
→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
→應按新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
Q:承上,個人適用重購退稅後,如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該追繳之稅額,未來是否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A:
1、相較舊制,新制之重購退稅除增加大屋換小屋可比例退稅之規定外,另訂有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
2、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張於105年購入A屋,106年出售A屋,繳納新制所得稅50萬元。
(2)小張復於107年購入B屋(價值高於A屋),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50萬元。
(3)小張於109年出售B屋,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元,共須繳納150萬元。
(4)小張再於110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其得申請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之新制所得稅為準,即申請退稅100萬元。
A:
1、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2、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新、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1)舊制: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2)新制: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3、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明在100年購入A屋,104年為了換屋而購入B屋,於105年將A屋賣掉。
→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應適用舊制。
→應按舊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
(2)小華在104年購入A屋,105年出售A屋,並同時購入B屋。
→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
→應按新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
Q:承上,個人適用重購退稅後,如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該追繳之稅額,未來是否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A:
1、相較舊制,新制之重購退稅除增加大屋換小屋可比例退稅之規定外,另訂有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
2、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張於105年購入A屋,106年出售A屋,繳納新制所得稅50萬元。
(2)小張復於107年購入B屋(價值高於A屋),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50萬元。
(3)小張於109年出售B屋,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元,共須繳納150萬元。
(4)小張再於110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其得申請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之新制所得稅為準,即申請退稅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