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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個人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計算所得稅?
1、 個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嗣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10年10月1日出售→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8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13年5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取得及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04-06-24 更新日期:113-08-30 點閱次數:6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