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嗣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10年10月1日出售→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8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13年5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取得及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2、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3、舉例說明:
(1)甲君在103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110年10月1日出售→適用舊制。
(2)乙君在108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113年5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4、前開取得及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