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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己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台財際字第10924519481號
 
主 旨:公告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依 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本準則)第22條之1第7項。公告事項:
一、本準則第 22 條之 1 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稽徵機關得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及適用情形說明如下。但稽徵機關未能經由各該國家或地區實際取得跨國企業集團之國別報告者,該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應依同條第7項但書規定送交國別報告:
(一) 適用於其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國別報告:日本及紐西蘭。
(二) 適用於其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國別報告:澳大利亞。
(三) 適用於其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 108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國別報告:瑞士。
 
二、本準則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稽徵機關無法依已簽署生效協定實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如下:
(一)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法國、甘比亞、德國、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義大利、吉里巴斯、盧森堡、北馬其頓、馬來西亞、荷蘭、巴拉圭、波蘭、塞內加爾、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史瓦帝尼、瑞典、泰國、英國及越南。
(二) 澳大利亞。但僅適用於其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國別報告。
(三) 瑞士。但僅適用於其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國別報告。
 
三、本部 108 年 11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10824521920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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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7-12-04 更新日期:109-12-04 點閱次數:5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