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113.01.04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以境外低稅負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
113.07.10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委託人以境外低稅負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
114.02.04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受託人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