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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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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

112.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函(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12-05-23 更新日期:112-05-23 點閱次數: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