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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修正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之說明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修正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之說明
《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106.2.8~108.2.7),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總統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增訂薪資所得者可選擇薪資收入減除特定費用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前開修正案係參考主要國家(地區)薪資費用減除方式,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基於(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訂定減除費用項目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108-05-08 更新日期:108-10-28 點閱次數: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