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制之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之適用條件為(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故出售房地時,該地址應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始符合前開要件,如僅有「成年子女」設戶籍,不符合前開要件,尚無自住房屋、土地優惠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