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一、個人部分
項目 |
內容 |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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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
-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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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
- 持有1年以內:45%
- 持有超過1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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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減免 |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 6年內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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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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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稅收用途 |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
內容 |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方式及稅率 |
境內營利事業 |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境外營利事業 |
依持有期間認定
- 持有1年以內:45%
- 持有超過1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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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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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6-03-01
更新日期:1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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