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訂定案外界意見綜整回應表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11-10-06 更新日期:111-10-06 點閱次數:6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