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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個人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訂定案外界意見綜整回應表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14-10-27 更新日期:114-10-27 點閱次數: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