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404677400號令
核釋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取得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其計算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列支限額規定。
2.
115年6月8日台財人字第11500596400號令
修正「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第4條。
3.
115年6月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504566090號及經濟部經產字第11551014090號令
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4.
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5.
115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2540號令
修正「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2點、第10點、第12點規定,自115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