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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份重要措施

1.
115年1月5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92810號令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516比1。

2.
115年1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1400703140號令
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3.
115年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1號令
訂定「114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4.
115年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0號令
訂定「114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5.
115年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1400702460號令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

6.
115年1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79170號令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7.
115年1月28日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500007791號令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

8.
115年1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1400693420號令
訂定「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5-02-06 更新日期:115-02-09 點閱次數: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