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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4月份重要措施

1.
110.4.12台財稅字第11004528530號令
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之1、第12條及第17條。

2.
110.4.12台財稅字第10900718730號令
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申領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3.
110.4.13台財稅字第10900698210號令
修正「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4.
110.4.14財政部;經濟部台財稅字第11004543230號令;經工字第11004601700號令
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5.
110.4.26台財稅字第11004547040號令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6.
110.4.27台財稅字第10904036360號令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公立學校提供房屋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教學使用免徵房屋稅。

7.
總統令110.4.28華總一經字第11000039201號令
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8.
110.4.30台財稅字第10904688300號令
修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0-05-12 更新日期:111-01-26 點閱次數: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