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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3月份重要措施

1. 
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
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2.
114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507320號令
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

3 .
11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342號令
訂定「一百十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4 .
11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341號令
訂定「一百十三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5 .
11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340號令
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十三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6 .
114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令
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

7 .
114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
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8 .
114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號令
核釋於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相關申報及適用稅率規定。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4-04-09 更新日期:114-04-14 點閱次數: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