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與法務部為強化欠稅移送執行案件之合作機制,共同訂定「強化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
二、依上開具體措施,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就轄內滯欠稅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軍公教(含公營事業)人員滯欠金額累計100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及具指標性意義等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共同派員加強合作,並透過資料蒐集、查證、聯合舉辦查核實務課程、適時召開相關會議及定期通報等方式密切合作。截至113年9月30日,已執行徵起243.43億餘元。
二、依上開具體措施,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就轄內滯欠稅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軍公教(含公營事業)人員滯欠金額累計100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及具指標性意義等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共同派員加強合作,並透過資料蒐集、查證、聯合舉辦查核實務課程、適時召開相關會議及定期通報等方式密切合作。截至113年9月30日,已執行徵起243.43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