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免予計入:
(一)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詳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名單),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
(二)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並依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課稅者。(連結房地合一2.0專區)
二、相關法規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5&flno=12)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61)
(三)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7)
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PDF File)(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部分詳見疑義解答第73題至第91題及第111題)
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名單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https://www.ida.gov.tw/ctlr?PRO=law.rwdLawView&id=10458)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https://www.tpex.org.tw/web/gisa/company/risk.php?l=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