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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於115年2月12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3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3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114年5月7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114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新臺幣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2322-8423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5-02-12 更新日期:115-02-12 點閱次數: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