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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108年9月1日工商時報報導「長照扣除額上路納保法減稅效益大打折扣」之說明
工商時報有關長照扣除額上路納保法減稅效益 大打折扣,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有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依107年12月26日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修正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之扣除額,以及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申報戶依當年度該部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上開基準計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計算規定,係參考外界建議並檢視所得稅法各項扣除項目性質,就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或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免稅所得,納入比較基礎項目(包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基於今(108)年修正新增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同屬家庭之基本生活費用性質,爰應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基礎。

三、基本生活費之訂定,係為維持個人及受扶養親屬人性尊嚴及最低基本生活水準所需之費用,倘申報戶依規定減除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超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顯示現行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項目已高於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之立法意旨,保障人民依憲法規定之生存權。

新聞稿聯絡人: 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發布日期:108-09-02 更新日期:108-12-09 點閱次數:3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