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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所得稅採網路申報者,如有須檢具之證明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前送(寄)交國稅局

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1)年6月30日截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離線版、線上版或手機版申報程式,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今年7月11日前,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列報者(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免檢附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列報非屬自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扣除額者,仍應檢附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列報其他扣除項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部另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與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8月1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能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送(寄)交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發布日期:111-07-06 更新日期:111-07-06 點閱次數: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