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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2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0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第2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民眾權益,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發布日期:115-10-30 更新日期:115-10-30 點閱次數: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