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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俟總統公布後,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此外,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上開免稅額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疊加適用,即自115年度起,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5萬元,加計免稅額15.15萬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15萬元,第2名以上為37.65萬元,大幅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再搭配其他育兒津貼等支持與福利措施,提供育兒家庭適切的協助,讓國人安心生養。 

該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萬4千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日期:115-08-21 更新日期:115-08-21 點閱次數: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