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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核減相關稅捐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自即日起至5月28日全國休閒娛樂場所應關閉,第三級警戒範圍應額外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財政部表示,各納稅義務人配合指揮中心指引或地方政府規定,停止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相關稅捐。

 

財政部說明,為及時協助前開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該部提供多項稅務協助,與納稅義務人攜手共度難關,重點如下:
一、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營業人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供營業人運用(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稅務線上申辦 > 營業稅),免除親赴國稅局申辦困擾。如未停業而有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特殊情形營業人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查定結果最低可免繳稅,減輕其負擔;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亦會隨之降低,已具自動調整因應機制,合理減輕營業稅稅負。
二、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財政部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營業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依該作業原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以利其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
三、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降低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之房屋稅
(一)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
(二)另針對應於110年5月15日至110年5月28日關閉停止營業之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區域觀展觀賽場所等所使用之房屋,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將停業期間之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
五、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一)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二)另針對應於110年5月15日至110年5月28日關閉停止營業之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區域觀展觀賽場所等,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主動辦理娛樂業者於配合强制停業期間,停止課徵娛樂稅作業。
六、主動公告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得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七、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財政部指出,該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使用牌照稅、娛樂稅:謝科長富琪02-2322-8148
房屋稅: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林科長寶全02-2322-8193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0-05-15 更新日期:110-05-18 點閱次數:4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