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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電動車輛自116年1月1日起得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

財政部於今(18)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下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作業需要,定明委託代製應稅貨物,其產品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者,得擇一載明受託代製廠商或委託廠商之名稱、地址。(修正條文第18條)

二、增訂自116年1月1日起,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下稱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俟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再辦理銷案(下稱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第54條之2、第59條之1及第90條)

財政部說明,上開增訂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規定,係基於現行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減免徵貨物稅之實務作業,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規定稅率減半[即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HP)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PS)以下(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電動小客車,稅率12.5%;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HP以上或211.9PS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cc以上)電動小客車,稅率15%;電動機車,稅率8.5%;貨車及大客車等其他電動車輛,稅率7.5%]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即先徵後退),該作業方式造成廠商資金積壓及徒增依從成本,也增加國稅局與海關徵收、審理及退稅之稽徵成本,爰修正本規則,定明自116年1月1日起,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作業方式辦理;惟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違反規定逾期未銷案或無法銷案者,國稅局或海關將予以補稅並取消適用資格。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業者進口完稅價格320萬元馬力208.8HP(汽缸排氣量在2,001cc以上)之電動小客車1輛,依原作業規定進口時應先按30%稅率減半繳納48萬元貨物稅(=320萬元×15%),等到消費者購買該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始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21萬元貨物稅(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但書規定,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故退還140萬元×15%之貨物稅),實際負擔27萬元貨物稅(=48萬元-21萬元)。本規則修正後,經核准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業者,進口前開電動車輛僅須繳納27萬元貨物稅[=(320萬元-140萬元)×15%],大幅減輕納稅義務人資金積壓造成的成本;此外,該業者須於上開車輛進口放行之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銷案,倘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銷案者,應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否則將被補徵貨物稅並取消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資格(修正作業詳附件案例說明)。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本規則係配合實務需要,主動檢討相關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業者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車輛類)、黃科長湘淇
聯絡電話:(02)2322-8139(游科長)、2322-8166(黃科長)

發布日期:115-08-18 更新日期:115-08-18 點閱次數: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