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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5月3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1)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為4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及因應銀行業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3日(星期二),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

賦稅署指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日前發布令釋,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前述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同年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繳納稅款;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於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查詢及下載;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設有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23228148
 

發布日期:111-04-29 更新日期:111-04-29 點閱次數: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