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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新制,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所得憑單應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額填報

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規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扣繳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額填報。

財政部說明,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各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以下同),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其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適用定額免稅。 為簡化稽徵,請扣繳義務人依下列方式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一、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上開法律修正後規定重行計算,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二、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辦理扣繳稅款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填列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財政部提醒扣繳義務人應儘速修正相關作業系統,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依限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如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得向所在地國稅局諮詢窗口洽詢(如附件)。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423
 

發布日期:111-01-05 更新日期:111-01-05 點閱次數: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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