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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於今(23)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下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於貨物稅條例所稱「產製」定義涉及產製貨物之課稅範圍及課徵時點,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宜提升法律位階,爰併同相關令釋規定通盤檢討納入本規則規範。(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於貨物出廠或進口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出廠或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55條)

三、免稅及已稅車輛因轉讓、移作他用或改裝而不符免稅規定或不符原適用稅率,應依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補徵貨物稅稅額或差額。考量該等車輛倘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仍繼續使用,依修正前規定,應按逾耐用年數不再計提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或差額,未盡合理,爰修正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按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44條之1)

財政部舉例說明,〇〇社福機構102年1月1日購入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1輛,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9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並於111年12月31日變更用途為載貨使用。依修正前規定,該車輛變更用途時之未折減餘額為15萬元〔=90萬元-102年至106年折舊計75萬元;每年折舊15萬元=90萬元/(5年+1)〕,變更用途應補徵貨物稅稅額2萬2,500元(=15萬元×稅率15%);依修正後規定,未折減餘額按重估殘值續提折舊為2萬5,000元〔=90萬元-102年至106年折舊計75萬元-107年至111年折舊計12萬5,000元;107年起每年折舊2萬5,000元=15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3,750元(=2萬5,000元×稅率15%),修正後規定除符合租稅公平及合理外,亦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

財政部綜整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因應稽徵實務需要,傾聽民意,精進稅制合理化,以落實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2-02-23 更新日期:112-02-23 點閱次數:3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