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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留意送交附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6月30日截止,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規定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附件資料,以紙本或光碟片送(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其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注意於上開期限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相關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例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該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規定附件,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送(寄)交國稅局,以免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布日期:114-07-16 更新日期:114-07-16 點閱次數: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