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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令延長今(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7日、6月1日至6月15日及7月1日至7月15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展延至同年月3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五)110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延至同年6月30日。
(六)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相關展延期限(詳附表)。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免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各該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疫情之申報繳稅措施內容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02-2322-8122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房屋稅: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林科長寶全02-2322-8193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0-05-05 更新日期:110-05-05 點閱次數: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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