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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納稅義務人倘受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2)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星期三)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上述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除利用上述線上方式查繳稅款外,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種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方式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查詢及下載;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設有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2-05-24 更新日期:112-05-24 點閱次數: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