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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考量我國移轉訂價實務查核需求,財政部於今(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增訂及修正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接軌國際稅制。


財政部表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於104年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8至10「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之價值一致」(Aligning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成果報告,對無形資產及相關移轉訂價議題提供建議及指引,作為各國修正其國內移轉訂價法規之參考。該部參酌前開文件,並觀察各國作法,同時配合我國實務需求,修正本準則,俾使我國移轉訂價分析架構接軌國際最新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架構
參酌BEPS成果報告建議,完善無形資產名詞定義,增訂評估無形資產交易進行可比較分析應特別考量事項,就無形資產之開發(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二、增訂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無形資產本身具獨特性,如缺乏具可信賴之可比較資料,修正前規定之常規交易方法恐無法合理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為解決此瓶頸,同時強化我國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爰參酌OECD建議及各國作法,納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委員會公開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規定之收益法,作為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
三、完善移轉訂價風險分析架構
交易參與人所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與承擔之風險為進行移轉訂價分析並影響常規交易結果之關鍵,爰參考OECD最新指引建議,增訂風險評估分析6步驟、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功能之判斷方式及依風險配置結果之訂價原則。
四、放寬單一外部可比較未受控資料得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考量實務上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蒐集不易,爰參考國際慣例,放寬受控交易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間,及從事受控交易之關係人與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非關係人間,如未存在對公開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之差異,或雖存在顯著差異,可經由合理之調整消除該等差異造成之顯著影響,則得以單一最可信賴之外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作為常規交易結果。
五、調整移轉訂價查核調整案件之裁罰樣態
為避免營利事業規避稅負侵蝕國家稅基,明確化處罰條件,並考量營利事業未於本準則規定之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揭露之受控交易,其違反誠實揭露所得之協力義務,可責難程度較高,爰調整移轉訂價查核調整案件之裁罰樣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有助強化本準則規範之完整性,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趨勢接軌。此次修正內容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 (02)2322-7556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9-12-28 更新日期:109-12-28 點閱次數: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