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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本(112)年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年12月21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0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51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於本年度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儘早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明(113)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

[附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珮穎
聯絡電話:(02)2322-8491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2-12-25 更新日期:112-12-25 點閱次數:28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