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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3)日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修正草案

為賡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節能電器,達成防治空氣污染、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等政策目標,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及「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2項修法案,併同各委員、黨團提案版本,於今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在朝野立法委員共識下,均依行政院提案版本審查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亦從寬認定,得以適用減徵優惠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尚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修正條文生效日前已汰換舊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規定條件者,其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申請期限將於子法規明訂,提醒民眾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保障自身權益。該部將配合立法院審議結果,儘速修正子法規及申報書表,也將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以利各界充分瞭解,使該法案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
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 2322-8139
何科長秋揚、聯絡電話:(02) 2322-8146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0-05-03 更新日期:110-05-03 點閱次數: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