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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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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1.10台財稅字第1010022539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疑義
說明:
所報納稅義務人黃君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尚有其他持分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房地戶數時,得否排除該持分房屋乙案,請查照。

二、據上開函說明,黃君於98年10月及99年1月間分次受贈坐落嘉義縣太保市過溝瓦厝37之18號房地,嗣於100年12月間出售該房地,出售時業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黃君尚持有同縣市過溝瓦厝1號未辦保存登記1/2持分房屋,依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持分房屋係62年磚造,面積狹小,價值甚為低微(全戶現值新臺幣6,400元),且黃君未擁有該持分房屋坐落基地之所有權,該持分房屋目前係由其弟弟及親屬等6人居住使用,黃君亦主張其戶籍於89年6月間自該持分房屋遷出後未再居住使用,如經貴局查明上開情形屬實,且依現行使用狀況足資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再供黃君全戶併同使用,於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應不包括該持分房屋。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2-01-10 更新日期:1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