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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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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櫃營業人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所稅之適用規定。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2.26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
摘要:
專櫃營業人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所稅之適用規定。
說明:

一、

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

經依前點(二)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1-12-26 更新日期:1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