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七款(類) 關係法令: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五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2.07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號 摘要: 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特銷稅。 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