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
日期文號:
財政部089.11.17台財稅第0890457382號
摘要:
規定「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之股利或盈餘所屬年度、稅額抵繳比率、可抵 繳稅額之填寫及計算方式。
說明:
規定「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之股利或盈餘所屬年度、稅額抵繳比率、可抵
繳稅額之填寫及計算方式,請查照。
繳稅額之填寫及計算方式,請查照。
一、
依據本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八九○二三三九一號函辦理。二、
「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之股利或盈餘所屬年度,如營利事業當年度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有跨年度之情形時,應以跨年度(如:87-88年度)之方式填寫;至稅額抵繳比率及可抵繳稅額得比照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第四項規定計算。三、
有關「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之股利或盈餘所屬年度,以跨年度方式填寫,請本部財稅資料中心配合修正該欄位之電作設計。
-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