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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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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法律依據: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1.12.26台財稅字第1010023218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派下員呂君擬出售祭祀公業分別共有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祭祀公業土地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第3項規定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依內政部99年10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39號令認其僅係派下員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並未涉及權屬變更,嗣後派下員出售依上開規定取得之分別共有土地持分,其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同意貴局所擬意見,自祭祀公業原取得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1-12-26 更新日期:1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