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無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02.05台財稅字第10100262500號函
摘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說明:
貴轄洪君銷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另持有買賣取得地上房屋屬他人所有之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疑義乙案,請查照。
本案洪君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地,另持有於75年間以買賣登記取得地上房屋屬他人所有之土地,該房屋嗣由洪君之母於82年間繼承取得迄今均未移轉,如經查明尚無藉由不同人分別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於取得房地後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等規避稅負情事,於依旨揭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參酌本部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規定意旨,應不予計入。
本案洪君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地,另持有於75年間以買賣登記取得地上房屋屬他人所有之土地,該房屋嗣由洪君之母於82年間繼承取得迄今均未移轉,如經查明尚無藉由不同人分別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於取得房地後先移轉房屋所有權等規避稅負情事,於依旨揭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參酌本部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規定意旨,應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