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自106年度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為便利民眾查詢,稽徵機關業將申請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至前開境外電商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因涉及個案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負保密義務,爰請洽交易相對人境外電商提供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