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3點第2款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包括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2.上開解釋令第5點第1款第1目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3.所詢我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於外國電商平臺投放廣告(僅限歐美國家網域),該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廣告投放費用是否需扣繳之案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2.上開解釋令第5點第1款第1目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3.所詢我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於外國電商平臺投放廣告(僅限歐美國家網域),該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廣告投放費用是否需扣繳之案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