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訂房平臺業者提供平臺服務向旅館業者收取之手續費,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旅館業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倘外國訂房平臺業者之居住地國與我國具生效租稅協定,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該協定有關營業利潤規定得減免我國所得稅者,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規定,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或委由代理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提出申請。
- 現行實務上,部分外國訂房平臺業者委由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代為申請,申請時併附與該外國訂房平臺業者往來之公會會員(我國旅館業者)名冊;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時,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所得部分,均會副知該名冊所載我國旅館業者(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
- 所詢我國飯店業者支付外國訂房平臺業者之手續費是否應予扣繳及倘未扣繳是否會受罰之案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